一、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及法理知识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D 2、C 3、A 4、B 5、C 6、D 7、D 8、B 9、A 10、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BD 3、ABCD 4、ABCD 5、BCD 6、AB 7、CD 8、CD 9、BCD 10、ABD
(三)判断题
1、对 2、错 3、错 4、错 5、对 6、错 7、错 8、对 9、错
(四)简答题
1、1、简述实行依法治国的必然性。
答:(1)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2)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3)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4)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2.简述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和目标。
(1)基本要求: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3、认定法律责任,必须坚持哪些原则。
一般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
(2)责任自负原则。
(3)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
特别原则:(1)无过错原则。
(2)连带责任。
4、根据法律规定的特点,法律规范可分为哪些种类。
答:(1)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4)保护性规范、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5)绝对性规范和相对性规范;
(6)一般性规范和专门性规范。
(五)论述题
1、论述邓小平法制理论的主要贡献。
答:(1)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地位。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一个鲜明的特征,就是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来思考民主法制问题,围绕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一首要问题来论述民主法制的战略地位,揭示民主法制与社会主义的必然联系。完备的法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特征和本质要求,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是邓小平法制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也是邓小平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贡献。
(2)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认识。法的本质是 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讨论法的本质是针对阶级对立社会的法律而言的,没有也不可能讨论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本质。针对过去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邓小平同志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目前和今后的阶级斗争,显然不同于过去历史上阶级社会的阶级斗争,这一重要思想为彻底否定长期受前苏联教条主义法律理论束缚的阶级斗争工具论,正确认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扫清了思想上的障碍,开拓了新的视野。
(3)阐明了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邓小平深刻总结了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历史上发生的破坏民主法制的教训,阐明了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提出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理论,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主与法制理论。
(4)揭示了法制建设与现代化的内在关系。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在大力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制相互关系的著名论断,即“搞四个现代化要有两手,只要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这就将法制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5)全面阐述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不仅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地位,而且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的同时,全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个字构成了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的完整内容。
(6)指明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式和步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走自己的路。同时,又要大胆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经验,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探索和创造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发展形式和发展道路。邓小平同志多次指出,民主发展要一步一步前进,不能搞大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既要有长远的目标,又要有阶段性目标和具体设计,逐步推进和实施。
2、如何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渊源?
(《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30—33页)
二、宪法与依法行政
(一)单项选择题
1、A 2、D 3、B 4、A 5、C 6、A 7、D 8、D 9、C 10、A 11、A 12、A 13、D 14、B 15、A
(二)多项选择题
1、CD 2、ABCD 3、BCD 4、ABCD 5、ABC 6、ABC 7、ABD 8、AD 9、ABCD 10、AD 11、ABCD 12、ABC 13、CD 14、ABC 15、ABC
(三)判断题
1、对 2、错 3、错 4、对 5、对 6、对 7、错 8、对 9、错 10、对
(四)简答题
1、如何理解我国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务员读本》59页)
2、简述我国实现依法行政的必然性。
答:依法行政是达到行政管理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它既是实现行政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又是实现行政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3、简述行政法律规范适用的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
(3)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4)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5)不朔及既往原则。
(五)论述题
1、论述依法行政对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意义。
答: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基础,在适用上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的原则为依据,如果普通法律违反了宪法的规定,或者全部作废,或者同宪法相抵触的部分作废;另一方面,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使宪法成为各民族、各政党的最高准则,以约束自己的行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在行政领域内的具体体现,而依法治国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可见,依法行政对落实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实现依法治国起着重要作用。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法治进程中必须守法,当然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在宪法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从而保障、维护宪法的权威。如果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不是以维护、保障宪法的权威为出发点,则依法行政将失去自身的意义。因此,依法行政必须围绕宪法、围绕依法治国这一核心,保证一切活动遵守宪法的规定,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维护宪法的最高性。
2、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中如何体现?
答: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居于主导地位。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三、行政法法律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
1、D 2、C 3、B 4、C 5、D 6、A 7、A 8、D 9、C 10、C 11、C 12、A 13、D 14、B 15、C 16、B 17、C 18、D 19、C 20、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CD 4、ACD 5、BC 6、ABC 7、ABD 8、ABD 9、AD 10、BCD 11、ABC 12、ABD 13、BCD 14、AD 15、ABD
(三)判断题
1、错 2、错 3、对 4、对 5、对 6、错 7、对 8、错 9、错 10、错 11、对 12、错 13、错 14、对 15、错 16、对
(四)简答题
1、简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
答:(1)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不同:一般地刑事处罚的程度重于行政处罚的处罚程度;
(2)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度不同:行政处罚是按照行政程序作出的,而刑事处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作出的;
(3)制裁机关和依据的法律不同: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而刑事制裁则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其他关于刑法的补充规定、刑事诉讼法等作出;
(4)处罚的种类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定。刑事处罚的种类则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2、列举行政处罚的方式。
答:(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证照;(6)行政拘留。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的受案范围;
(2)起诉人必须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3)必须符合有关诉讼代表和诉讼代理的法律规定;
(4)必须有明确且合格的被告;
(5)必须经过法定的前置程序;
(6)必须在法定的起诉期间以内提起诉讼;
(7)不能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8)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9)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的受案范围;
(2)起诉人必须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3)必须符合有关诉讼代表和诉讼代理的法律规定;
(4)必须有明确且合格的被告;
(5)必须经过法定的前置程序;
(6)必须在法定的起诉期间以内提起诉讼;
(7)不能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8)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9)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简述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
答:(1)监察权相对独立原则;
(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3)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4)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5、简述行政申诉的条件。
答:(1)行政申诉必须是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自己提出。
(2)行政申诉人提出行政申诉必须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
(3)申诉人提出的行政申诉必须是属于受理申诉的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之内。
(4)申诉人必须是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申诉。
(五)论述题
1、试述行政赔偿的范围。
答: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领域。具体有:
(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和身份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有以下侵犯人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①违法拘留(指行政拘留);②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④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死亡;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⑥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拥有的由民法赋予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权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职务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这些权利时,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行为有:①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国家不予以赔偿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有以下情形: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
2、如何理解行政处罚的处罚法定原则。
答: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方面的具体表现。这一原则包括三层含义:(1)法无明文规定不罚,既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因此,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才受罚,否则不受处罚。
(2)行政处罚原则上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不是任何行政组织都具有行政处罚权,只有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可以实施处罚,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均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行政机关适用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四、案例分析题
(一)答:1、张学珍的辩称不能成立。理由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任何人或组织不得任意侵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张学珍在组织施工中,不按操作规程办事,违章作业,在发现事故隐患后,不采取预防措施,以至发生这起责任事故。张国胜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的:“工伤概不负责”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张学珍不能因此而免责。
2、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答:1、构成了侵权。理由是: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刘真撰写文章,多处使用侮辱性语言,侮辱王的人格,侵害了王的名誉权。《女子文学》等四家刊物发表、转载上述作品,也侵害了王的名誉权。
2、应该向王发英赔礼道歉,并以适当的方式消除影响。
(三)答:1、屈臣氏公司无权对钱某进行搜身。理由是:《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的人身权依法受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侵犯。
2、屈臣氏公司侵犯了钱某的名誉权(人身权)且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钱某受害较深,社会影响很坏。因此应该判决被告屈臣氏公司侵犯了钱某的人身权,赔偿钱某所受的损失。
(四)答:1、该饭店侵犯了王立春等人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既选举权。
2、判决北京市民族饭店侵犯了王立春等人的选举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答:1、陈某等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2、可以将陈某以及原所在学校等作为被告。
3、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使没有转化为普通法律规范上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宪法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六)答:1、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高杨可以向皇姑区人民政府或者沈阳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皇姑区人民法院起诉。
3、在处罚决定生效后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答:1、损害了王家的采光、通风权益。这种权益在民法上统称为相邻权。
2、连云港市规划局系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行为依法负有管理职责。王宗效认为其前邻韩某未经批准擅自建筑楼房而严重影响其采光,通风的合法权益,请求连云港市规划局依法处理是正确的。但是,连云港市规划局对王宗效的请求不仅没有作出明确的答复和处理,并且在违章建筑责任人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亦没有依职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得王家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八)答:1、不合法。理由是:黄新德没有准建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房,占用规划道路,属违法建筑,理应由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强行拆除。但某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并非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单位,虽经某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其处罚主体和实施强制拆除应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和执行,实施强行拆除是一种严厉的行政措施,作为事业单位的某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强制执行拆除,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合法性。
2、根据“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应以某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被告。
3、此行为已经违法。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九)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是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由承受人依照本条例完纳契税。因此,本案中王某作为别墅买受人应该依法缴纳契税。某市财政局在王某逾期未缴纳契税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于法有据。
2、本案中王某作为别墅买受人应该依法缴纳契税,某市财政局在王某逾期未缴纳契税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维持某市财政局行政处罚的判决。
(十)答: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四川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理决定。
(十一)答:1、海南省司法厅作出的收缴注销执业证的行为,虽然形式上是公告,但直接对于特定的相对人的既存权利进行处置,影响了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它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海南省司法厅公告收缴注销王正佐律师执业证的行为,没有直接造成王正佐的财产损失和构成对王正佐名誉的侵害。王正佐请求赔偿5万元人民币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主张不应支持。
(十二)答:1、福州市公安局查扣郑翠平的款项中,只有在机场查获的48万元美金可以证明是违法的,而对于其他款项的性质应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认定,在未能充分认定的情况下,即将其作为违法款项予以追缴,显然是不合适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授权公安机关对非法携带入境的外币没收追缴的权力,福州市公安局作出的没收追缴外汇的决定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
(十三)答:隆发公司没有原告主体资格。理由是:开封市豫东房地产实业公司是本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方,依法应当由其享有诉权。隆发公司称其“兼并”了豫东公司,承受了豫东公司的权利,因此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其实不然,第一,豫东公司因为不按规定参加年检,而被工商局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这并不意味着该企业已终止。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成立的清算组织来行使诉权。第二,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之间兼并,还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隆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依法完成了对豫东公司的兼并,承受了豫东公司的权利。第三,公司法还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应当解散,解散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豫动公司并未因被吸收而解散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是因为未参加年检而被工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综上,隆发公司不服开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撤销豫东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主张其有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据不足。
(十四)答:1、在当事人没有提交抵押合同和房屋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的情况下,即为宁波三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办理抵押登记;又在不具有《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向交通银行景德镇支行颁发《房屋他项权证》,违反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被告是景德镇市房产管理局。
3、法院应该以被告的行为违反《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景德镇市房产管理局1999年4月13日为在建工程“世纪大厦”作出的抵押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撤销被告景德镇市房产管理局1999年4月12日颁发的99字第140号《房屋他项权证》。
(十五)答:1、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处对本市出租车行业实施具体监督和管理”。湖北省武汉市客管处有权收取定额招标费。
2、武汉市出租汽车的营运权有偿出让是通过定额招标的方式确定的,因此,定额招标费实际上是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出让金。
(十六)答:1、《票价上浮通知》不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而是针对特定铁路企业作出,指导其客运定价行为且是持续实施的,也不是反复适用的。因此,该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乔占祥与铁路企业之间虽然是民事法律关系,但因为《票价上浮通知》属于政府指导价行为,该行为决定了铁路企业票价上浮,而票价上浮导致了乔占祥多支付票价,即致使其有关权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就构成了乔占祥与《票价上浮通知》行为之间具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虽然这种影响是间接的,但并未妨碍“法律上有厉害关系”这一事实的存在。因此,乔占祥也就因此而具备了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南方冶金学院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不授予学位的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八)答:1、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已经超过了规定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原告于1996年3月28日书写了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厦外资审[1995]514号批复的事实证明,原告最迟在1996年3月28日就知道诉权。原告的起诉期限应当从其知道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作出厦外资审[1995]514号批复之日起计算,即应当在1996年3月28日至1996年6月28日的3个月内行使诉权。但原告却于1996年7月26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一般法定起诉期限为3个月,原告香港明达置业有限公司于1996年3月28日书写的起诉状已证明该公司已知道被诉具体行为的存在并已知道诉权。而明达置业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为1996年7月26日,显然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据此,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香港明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十九)答:1、苏某在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经营生猪收购和宰杀零售猪肉期间,对其收购后宰杀零售猪肉的生猪,有55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生猪产品税,少交税额440元,属偷税行为。
2、某县税务局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原告作出除追缴所偷税款440元外,并处以所偷税款5倍罚款的复议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程序合法,处理合情合理。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作出维持某县税务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二十)答: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管委会在接受裕友公司申领桐木拼板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后,虽然作了一定的疏通、申领工作,但并未针对申领桐木拼板出口许可证是否获准转告申领人裕友公司,其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裕友公司依法向法院提出判决管委会的行为违法的要求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