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我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
若干问题的决定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
各区(县)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厦门实现到2000年有效控制污染,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总体环境质量有所好转,部分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达到功能区质量标准,综合整治在全国前列,创建国家环境保护的示范城市;到2010年实现全面控制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成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水质良好、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现代化国际性港口风景城市的环境保护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强化基本国策意识,履行环保职责
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它直接关系厦门投资环境、人民生活质量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的领导应高度认识,明确目标,负起责任,履行环保职责。
市委、市政府以及各区(县)委、政府将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决策重大环境问题。
区、县长对本辖本环境质量负责,真正做到第一把手亲自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完成环保责任目标。
各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环境保护任务负责,在组织指挥开发和生产建设中应将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内容,有计划、有检查、有落实、有成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时,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环保部门应定期反映,积极予以配合。对保护环境成效显著者及时给予表彰,对不履行职保职责,环境保护工作失职者不予提拔使用,对造成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重大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保护投入,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九五期间用于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和环境监理等基本建设的环保投入不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3%,重点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污水管网,使城市污水处理率达40%以上;建设垃圾处理设施,推行科学的分类处理,使垃圾处理率达90%以上;加强造林绿化,建成国家园林城市;开展主要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
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环保基础设施的投入纳入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并监督实施;规划、环保、市政部门应当编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土地部门应当确保环保基础设施用地需求;金融部门应当对基础设施引资代款给予优先、优惠,同时要拓宽融资渠道,研究制定和出台相应的环保投入保障措施;各排污单位和个人对基础设施的运转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严格环保把关,有效控制新污染
各级政府在制订重大政策、规划和确定重大开发和建设项目时,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环境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为重点根据,妥善处理好发展与环保的关系。对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划,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给子孙后代留下严重后果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一切大、中、小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简称建设项目)应坚持高起点,采用能耗、物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及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
所有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立项后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不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不得批准立项和建设;“三同时”达不到环保要求,严重污染的项目不得验收,不准投产、使用;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应依法从严查处。
违反上述规定,计划部门、经济和外资管理部门等不得立项;土地、规划部门不得批办土地;工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已批发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银行不得批给贷款,各有关部门应切实保障两个制度的执行。
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禁止境外、辖区外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向厦门转移或由厦门转口。违者,依法从严惩处。
四、抓住重点,分期分批治理老污染
从重点污染企业入手,分期分批开展整治工作,争天在1-2年内完成重点污染源治理,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放总量不超过配给的指标,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应以责任状形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环保局报送治理方案,尽快投入治理。其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按要求在今年底以前制订防治污染、达标排放的计划与措施,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环保部门备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任务。所有逾期未能完成治理、达标排放的企业,按管理权限由环保局报同级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停产或转产。
一切排污单位必须设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对未设或随意停用、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应予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应配合环保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五、加强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
以特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在保护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合法地开发利用资源。
面对本市淡水资源供应紧缺的实际,各有关部门应密节配合、协调强化管理,整治污染源,保护水体及其相应区域,不断改善水质,“九五”期间水质达标率为98%,同时探索开发新水源。
严格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厦门市海域环境规划》,整治陆源污染物对海域污染;高标准严格要求海岸工程建设;强化船舶排污管理和海水、滩涂养殖管理;尽快采取措施增加西海域纳潮量和自净能力,改善厦门海域特别是西海域海水质量;严惩破坏海域环境行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严格制止无证或手续不全的开山采石、挖土和其他采矿,同时结合实施两个根本性转变,支持有计划、科学合理、合法的集约型生产开发利用。
禁止在厦门辖区内的风景名胜区、保护区、旅游景点挖沙、取土、采石及其他非法占用、破坏风景资源、生态环境活动和非法开发建设。违者一律从严惩处。
保护生物多样性,建立和健全白鹭、白海豚等保护区,同时保护一切珍稀濒危物种。坚持打击和取缔一切捕杀、贩卖野生保护动物及乱砍滥伐林木、破坏植被行为。
六、落实环境经济政策,鼓励保护环境
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发挥地方优势,在税收、信贷、环保补助、引进外资以及水、电费等方面,鼓励资源节约、废物利用和实行清洁工艺生产,促进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
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排污收费规定,按照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以经济手段促使排污单位加快治理污染。排污单位必须严格依法足额、按时缴纳排污费。
完善收费办法,加强第三产业的环境监理。依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开征水资源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费,逐步建立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
七、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强化环境监理
发挥厦门拥有立法权的优势,针对饮用水源保护、海域保护、开山采石采矿、机动车排污、噪声、大气等重点,抓紧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法规、规章。
结合机构改革,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适当增加市环保局编制,并设市局在各区、县环境保护派出机构,设置市环境宣传教育机构,配剂配足力量以强化环境统一监督管理职能;
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环境监测、监理和环境宣传教育人员,采取相应措施不断增强环保人员素质,并逐渐完善、增加环境监测、监理仪器、设备和其他设施,以提高环境管理、执法水平。
有关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强化管理,严肃查处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支持环保部门依法管理环境。同时责成司法、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对环境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
八、积极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积极组织大专院校、科研部门有计划地开发展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工艺、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保护等实用技术研究,逐年增加环境科研费用,争取早出成果,服务社会。
结合厦门实际,以主要环境问题为目标,引进先进技术,开发高水准的环保产品,发展环保产业,更好地为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九、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应当进一步加大教育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及时报道和表彰保护环境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公开批评和揭露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者给予曝光。提高本市中、小学生环境教育水平,党校、行政学院、干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应把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培训计划。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抵制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