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法律知识问答
一、《传染病防治法》基本知识问答
1、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有何重要意义?
当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上下正在全力以赴开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打赢这场硬仗,既要依靠科学,又要依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各项措施,明确了公民、社会有关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是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大力宣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使广大干部群众懂得有关法律规定,知道自觉防治既是一种社会公德,又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采取的有关措施,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夺取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的胜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于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传染病防治法》共7章41条,内容分为总则、预防、疫情的报告和公布、控制、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方面,从法律上对各种传染病的分类和防治作了明确规定,是保护人民健康的一部重要法律。
3、非典型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传染病病种。非典型肺炎是本世纪的一种新的疾病,有较强的传染性.2003年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决定将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
4、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各级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医疗单位以及个人各有什么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具体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同防治传染病有关的食品、药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国境卫生检疫,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
5、公民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如何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6、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如何公布和通报疫情?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7、在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哪些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1)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2)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3)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
源;
(4)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5)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6)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7)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8)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9)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非典型肺炎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隔离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对疑似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3)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应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社区、居委会、村民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实施控制措施。
9、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以上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解除紧急措施,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10、在什么情况下可宣布疫区,对疫区可采取什么措施?
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除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4条紧急措施外,还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11、哪些部门应及时提供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器械?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生产传染病防治药品、器械的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为预防哿控制传染病及时提供必需的物资是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处理疫情的人员、防治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
12、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权?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要有以下监督管理职权:
(1)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3)依照本法规定,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前款所列职权。
13、对哪些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采取强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
14、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造成流行危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引起非典型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传染病暴发地政府可采取停工、停业、停课措施吗?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司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等。
对于法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比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也规定了罚则。传染布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6、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机构可以解剖查验病人遗体吗?
出于对传染病研究、控制和治疗的需要,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传染病病人遗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遗体进行解剖查验。传染病不是一般的疾病,所以应作特殊处理。尸体解剖是为了了解疾病病因,制定控制和治疗措施,防止传染病进一步蔓延的有效科学手段,在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中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一定非要征得病人家属的同意。因此,病人亲属应当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抛弃封建陈旧的观念。同时,传染病防治法还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对传染病病人遗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遗体进行解剖查验前,要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专家也指出,解剖查验传染病病人遗体应当是慎重的,有关机构应该建立规范的制度,建立详细的尸检档案,同时,我国法律充分考虑和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规定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民族自治地方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时,在必要时可以作出变通。
17、与《传染病防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有:刑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药品管理法、献血法、母婴保健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力法、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
二、防治非典型肺炎认真贯彻价格法和食品卫生法基本知识问答
1、宣传价格法和食品卫生法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有何重要意义?
当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人民正在全力以赴开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但是,也有个别不法分子见利忘义,利用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名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哄抬物价,行骗牟利,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加强价格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进行市场监管很有必要,通过法制宣传,使企业经营者、商品生产者进一步了解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生产经营,保证食品的质量和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对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为稳定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法治氛围,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取得胜利。
2、价格法和食品卫生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内容分为总则、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个方面。价格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日公布施行。食品卫生法共九章五十七条,内容分为总则、食品的卫生、食品添加剂的卫生、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按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
3、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公民和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及时举报,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4、为防治非典型肺炎,确保物价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心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5、什么是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根据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6、物价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可采取哪些干预措施?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7、依据价格法,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的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8、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有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据刑法,还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9、有关社会团体和新闻单位能否对价格进行监督?
根据价格法规定,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10、为更好地防治非典型肺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哪些?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销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1、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和食品监督员应进一步加强的职责有哪些?
(1)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2)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
(3)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
(4)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5)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6)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7)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8)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12、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采取哪些临时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13、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食品卫生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1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对于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5、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