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厦门普法网 >> 普法中心 >> 普法专题 >>
建设海湾型城市相关法律知识问答(二)

第二部分    房政管理业务 

 

◎租赁管理

  48、什么是廉租住房?

  答: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49、廉租住房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答:①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且满5年;

  ②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③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

  ④申请人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单人户申请人男30周岁以上,女28周岁以上。

  50、怎样申请廉租住房?

  (1)申请人凭经居委会证明属实的书面申请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所领取《厦门市廉租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到单位签章,无工作单位的到居委会签章;

  (3)申请人居住的原住房属单位自管公房的,到产权单位签章,属房管所直管公房的到房管所签章;

  (4)申请人持已签章的申请表到市土地房产测绘档案馆(松柏大厦四楼)开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开具证明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5)申请人持申请表到辖区民政局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

  (6)申请人向住房所在地房屋管理所申请。申请时应提交材料:①《厦门市廉租住房申请表》;②《家庭住房情况证明》;③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④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或住房相关证明。

  51、廉租住房租金有什么优惠?

  答: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是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目前我市实行的廉租住房标准平均每平方米1.43元,仅相当于正常标准租金的三分之一。

  52、当廉租住房住户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怎么办?

  答:廉租住房承租人的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不再属于最低收入家庭时,承租人应在当年内向廉租住房产权人如实报告。廉租住房产权人在接到报告并核实情况后,通知承租人在半年内退还廉租住房。承租人腾退廉租住房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人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标准租金续租,但最长租赁期限由廉租住房产权人根据情况确定。

  53、《厦门市征收房屋租赁收益金暂行办法》从何时施行?

  答: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54、房屋租赁收益金是指什么?

  答:房屋租赁收益金包括土地收益金和转租收益金。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应缴纳土地收益金、转租公有非住宅房屋应缴纳转租收益金。

  55、房屋租赁收益金缴交方式是什么?

  答:房屋租赁收益人应当在租赁行为发生后的15日内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所申报缴纳房屋租赁收益金。

  56、什么叫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交换可以采取什么方式?

  答:公有住房是指由房产管理部门经营的直管公房和由单位自建或购买的自管公房。

  公有住房交换可以采取两种方式:①直管公房之间、自管公房之间、直管公房与自管公房之间的住房使用权交换;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换私有住房所有权。

  57、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换,需缴交多少费用?

  答:根据规定的厦门市公有住房使用权价格标准,对用于交换的住房的使用权价值进行测算。因交换住房的面积、结构、地段、楼层等因素形成的差价,由换得价值较高的受益方补偿给另一方。用于交换价值较高的住房的一方可获得百分之八十的差价;百分之二十的差价由住房所有权人或厦门市国土房产局收取,作为房屋管理和维修的专用资金,由厦门市国土房产局收取的差价全额上缴财政。

  58、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换应如何办理?

  答:(1)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或松柏大厦三楼厦门国土房产局综合服务大厅窗口领取《厦门市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换申请表》;(2)公有住房属直管公房的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签署意见;属单位自管公房的到房屋产权所在单位签署意见;(3)公有住房现承租人到松柏大厦四楼厦门国土房产局测绘档案馆开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4)双方当事人凭材料到综合服务大厅窗口收件;(5)厦门国土房产局进行价格测算、审核、审批;(6)综合服务大厅窗口发件;(7)当事人凭发件材料到房屋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所缴款并办理租赁变更手续。

  59、申请廉租租金的条件是什么?

  (1)承租直管公有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符合厦门市最低收入标准,最低收入标准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即最低收入标准是单人户月收入315元/人,二人户290元/人,三人户265元/人。

  60、如何申请廉租租金?

  (1)申请人凭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到辖区的房管所或产权单位领取《厦门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申请表》(2)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须到工作单位签章,无工作单位的须到居委会签章(3)申请人持《申请表》到土地房产测绘档案开具《家庭住房情况说明》(4)申请人持《申请表》到区民政局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5)申请人向辖区房管所或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应提交材料:①《申请表》;②家庭住房情况证明;③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6)房管所或产权单位对申请户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7)房管所或产权单位将申请户的材料送市国土房产局审批。(8)符合实行廉租租金条件的,执行廉租租金标准。

  61、廉租租金是否要进行年审?

  实行廉租租金的公房住户和廉租户每年第四季度都要进年审,主要审查住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

  62、目前公有住宅的平均租金是多少?

  现有公有住宅平均租金标准为3.89元/月。

  63、直管公有住房住户如何购买公有住房?

  (1)住户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所提出申请,房管所发给购房申请表。(2)住户填写购房申请表,并到住户夫妇单位证明工龄和职务、职称后,交给房管所。(3)房管所审查住户的家庭人口及购房资格、工龄、职务等,并签署意见。(4)房政处根据住户购房申请表,测算购房价格,工龄补贴实际购房款和维修基金,书面通知住户到计财处缴交购房款,并到房管所缴交维修基金。(5)房政处凭维修基金发票和购房发票与住户签订购房合同。(6)售房价格标准和维修基金价格标准,根据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的标准执行。

◎“平改坡、平改绿”工程

  64、“平改坡、平改绿”的目的是什么?

  答:这项工程能解决平屋面的房屋容易渗漏和隔热差的问题。既美化环境又能改善房屋的使用功能。

  65、为什么“平改坡”工程不宜加层或空间利用?

  答:加层涉及到房屋的间距,需经规划部门批准,大部分纳入“平改坡”范围的建筑达不到加层的间距要求。加层和空间利用要增加大量荷载,而“平改坡”的房屋大都为60至80年代的建筑,其建筑年代较早、原标准较低,因此“平改坡”工程不宜加层或空间利用。

  66、“平改坡”后,会不会引起楼房沉降?

  答:“平改坡”工程的施工内容是:拆除屋顶上原有的隔热层,包括5厘米厚的架空板和搁置平板的砖墩,然后代之以轻型钢结构屋架,满铺木质屋面板和“欧文斯仿真瓦”。从二者的自重基本相等,所以不存在增加荷载的问题。另外,由于实施“平改坡”的住宅大多是90年代以前的建筑,地基已经压实,承载力有所提高,因而不会引起房屋沉降。

◎危房改造

  67、申购解危安置房需要什么条件?

  (1)现承租的住房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所鉴定并出具《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且鉴定结论为整幢危险房、局部危险房或危险点房屋。(2)申请人年满18周岁以上。(3)有住宅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且全户实际居住在危房。无实际居住的空挂户不予安置。(4)有与危房同址的本市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时间必须在《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时间之前。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及其子女为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可列入安置范围。(5)本市范围内查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全户(含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m2以下(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为主要认定依据)。未婚孙辈除父母已故或父母不在本市或父母虽在本市但全户(含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m2以下的,可与祖父母并户安置,其余情况不予隔辈安置。非直系亲属不予并户安置。

  68、申购解危安置房需要什么材料?

  (1)个人申购:①私房承租户经所在区危改办、直管公房承租户经所在地房管所、自管房承租户经产权单位审核盖章的《厦门市购买解危安置房申请表》;②《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复印件)③全户户口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④《家庭住房情况证明》;⑤婚姻、疾病等需要特殊照顾的证明材料;⑥私房承租户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或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房屋租住证明”;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承租户提供《住宅租赁合同》。

  (2)产权单位申购:①产权单位关于购买解危安置房的请示(含危房内现有住户的基本情况,拟购安置房的户型、套数等);②《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复印件)③产权单位要求由市危改办直接对个人售房的,须附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的批文或批复;购房者个人应按照前述“个人申购”备齐相应的所需材料。

  (3)开发单位申购:①开发单位关于购买解危安置房的请示;②经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拆迁地块现状调查摸底资料及所需房源数量、户型等。

  69、申租周转房需要什么条件?

  (1)私(侨)房和直管公房承租户的现住房,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所鉴定并出具《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且鉴定结论为整幢危险房、局部危险房或危险点房屋。(2)申请人年满18周岁以上。(3)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00元以下。(4)有住宅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且全户实际居住在危房。无实际居住的空挂户不予安置。(5)有与危房同址的本市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时间必须在《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时间之前。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及其子女为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可列入安置范围。(6)本市范围内查无其他住房(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为主要认定依据)。

  70、申租周转房需要什么材料?

  (1)私房承租户经所在区危改办(公房承租户经所在房管所)审核盖章的《厦门市危改过渡周转房申请表》;(2)《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复印件)(3)全户户口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5)收入、婚姻、疾病等需要特殊照顾的证明材料;(6)私房承租户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或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房屋租住证明”;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承租户提供《住宅租赁合同》。

  71、如何办理周转房租金减免?

  (1)减免对象。①实际入住周转房,并无转租、转借行为;②社会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120%以下的。

  (2)减免标准。①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按当月租金标准的60%缴交房租;②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20%以下的,按当月租金标准的75%缴交房租。

  (3)减免程序。符合减免的对象,应于当年5月20日前向所在区危改办递交《厦门市危改过渡周转房租金减免申请表》(5月8日前申请人可向周转房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领取申请表;5月15日前完成申请表的填写及单位或居委会签署意见);区危改办应于当年6月10日前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及上报,市危改办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审核及下发批文。

  (4)所需材料。所在区危改办或房管所审核盖章的《厦门市危改过渡周转房租金减免申请表》。

◎住房制度改革

  72、我市哪些单位应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

  答: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从1999年7月1日起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73、哪些职工可以申请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

  答: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政策或住房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

  74、何谓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答: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是指按房改政策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落实侨房政策房、集资房及未缴交地价的私房等。夫妻双方以一方租住或购买上述住房视为双方均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75、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面积如何计算?

  答: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面积指享受优惠政策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含杂物间面积),包括单元面积和户外楼梯、过道、阳台面积等。设有电梯的高层住房,可核减6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

  76、居住继承私房的职工能否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

  答:职工继承私房不视为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可以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

  77、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资金有何列支渠道?

  答: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资金来源可参照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渠道确定。

  ①全额预算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在财政预算列支;

  ②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的开支渠道列支;

  ③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住宅建设资金、福利基金和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或由市房改办核定后从单位公有住房售后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

  78、职工租住单位集体宿舍可视为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吗?

  答:职工租住单位集体宿舍的,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公房租金标准3倍缴交房租的,可视为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79、单身职工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婚后住房情况有变化的如何办理变动?

  答: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则从结婚的下月起按规定调整其货币化补贴,即:已达其住房面积标准的停止发放货币化补贴,未达其住房面积标准的按其未达标住房面积给予补差。

  80、已购买优惠政策住房的单身职工,货币化补贴如何计算?

  答:单身职工购房时超40平方米的部分未按规定超标加价的,不能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如购房时超40平方米的部分已按规定超标加价的,未达其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以补贴,补贴面积为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扣除40平方米及不计价(阳台、公摊)面积的差额。

  81、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职工,能否再购买经济适用房?

  答:不行。

  82、已按优惠价或标准价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如何补齐全产权?

  答:已按优惠价或标准价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补齐全产权由原售房单位办理。房价按补齐全产权当年的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计。补足原尚未购买部分产权比例的房款。

  83、单位哪些自管公房可以向职工出售?

  答:单位拥有全部产权的自管公房,应办理产权证,方能向职工出售。产权不清或产权手续不全的住房不能向职工出售。

  84、如何办理单位自管公房出售?

  答:单位自管公房出售实行申报制,由单位提供房屋及购房人基础数据,房改办核定价格。具体做法如下:单位可通过互联网下载(网址:WWW.Xmtfj.gov.cn)或到厦门市房改办领取申报数据格式文件及《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格式文件(盘),按申报数据格式文件的要求录入拟出售住房及购房人的有关数据后,向厦门市房改办申报,市房改办根据单位申报的数据核定价格,售房单位可根据核定价款办理售房手续。

  85、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自管公房有哪些办法?

  答:1999年12月31日前已出租的公有住房可按出售当年的成本价出售;2001年1月1日后新分配的新旧公有住房,已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单位按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未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单位按当年的房改经济适用房价格出售。

  86、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基金如何使用?

  答: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损坏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维修基金应按幢号设立明细分别核算,维修时须经业主委员会或每幢住房一半以上房屋所有人同意签字后方可使用。目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提出,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款项划拨至施工单位帐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