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产品质量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假冒伪劣商品从汽车、房子等大件到日常用品、烟酒副食、化妆品,无处不在。产品质量的严重低劣不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使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受阻,并且使中国产品国际形象蒙羞。见诸报端的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事件者从未间断,然而制假售假之风却依旧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原因何在?原有产品质量法的严重不适应是首当其冲的原因。现在,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已于2000年9月1日正式实施了,我们有理由相信产品质量问题该到真正解决的时候了。
新法与旧法相比具有许多突出的特点。首先,新的产品质量法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补充规定为该法的立法目的。此即表明,中国的产品质量应当与国际通行标准相接轨,能够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相竞争,而不能仅仅满足于我国之内的所谓合格。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不仅关系到每个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而且关系到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甚至一个国家、民族的兴盛。新法的这种规定要求我们必须将产品质量的认识提高到这样一个高度,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
其次,新法明显地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及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新法将“以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基数变更为“以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补充规定了罚款数额的下限;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不仅要没收所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而且还要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制假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这也就是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者,不论其有无所得或者所得到底是多少,都要受到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行政处罚,同时不仅没收违法所得,并且还要没收制假之源。这种规定改变了过去经常处罚但罚得过轻的弊病,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者真正感到心疼甚至倾家荡产。历史证明,治乱确需用重典,惟有如此,方可能遏制造假售假行为。在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方面,新法补充规定,执法机关在取得违法嫌疑证据或举报而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检查,否则将受到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在享有现场检查权、调查取证权、查阅账簿权的同时,还具有查封扣押权。这种规定无疑大大树立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增大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避免了违法者转移、隐匿假冒伪劣产品现象的发生。
除此之外,新法还扩大了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将建设工程用的材料、设备、配件,以及服务业、修理业中用于经营性的产品统归于该法的调整对象之中;强化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强化了消费者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肯定,新的产品质量法是挥向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一把利剑。
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好法是需要合理运用的,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流通及销售,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将法律的规定真正体现在其具体行动中: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从整个国家的利益出发,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使制假售假者无保护伞可依,从而斩断制假售假者的后路;生产者是产品质量的首要责任主体,应通过多种手段、各种途径,加大技改力度,依法强化质量管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从源头上防止假冒伪劣商品的产生;仓储、运输、批发、零售者应当切实依法对其仓储、运输、批发、零售的商品质量负责,有效避免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作为商品的最终拥有者,应有不贪图便宜的认识,坚持购买、使用具有合法标识和说明的产品,使假冒伪劣商品无人问津。同时对于在使用过程中遭受侵权的事件,应依法积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反,抱着一种所谓“宽容”或者息事宁人的态度,抑或怕麻烦而忍气吞声,实际上就是在姑息养奸。作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最后一道防线,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修改后产品质量法的处罚规定以及赋予的执法权力,严格执法,绝不心慈手软,使制假售假者得到应有的处罚而无回天之力。对于触犯刑律者,依法给予严惩。
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日趋明显,随着中国“入世”日期的日益临近,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与接轨也是势之必然。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当中,一国的产品质量乃是竞争致胜的重要武器。我们一定要以新的产品质量法实施为契机,在全社会掀起一场深入持久的提高产品质量活动,让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成为广大生产者、消费者、执法者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