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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制宣传工作的规律

依法治市办  吴跃建

    胡锦涛总书记在论述科学发展观时指出:“科学的发展观,揭示的是发展的普遍规律,对全国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关键是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注重解决自身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更快更好地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法制宣传工作,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的工作,它不同于一般的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仅要更新理念,适应经济发展的价值观念、竞争观念、时间观念、效率观念、人才观念等新的观念,而且必须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多功能作用,遵循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只有这样,才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提高有效性。本文试就法制宣传教育的普遍规律谈点初浅看法。
    整体效益律
   
法制宣传教育有许多规律,其中最基本的规律是整体效益律。整体效益律,体现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最基本的特征。依法治国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又是一个长期的奋斗目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期工程。其存在的意义和目的,不在于教育的本身,而在于通过长期的实践逐步提高全社会树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观念,促进公民的依法办事、政府的依法行政、政党的依法执政,服务于改革和建设,营造良好秩序和风尚,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整体效益律,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方向。由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效益具有综合性、间接性、层次性和长期性等特点,评估其工作的质量,不能就工作看工作,而是要看是否实践了整体效益。从大的方面说,体现在全社会的学法、尚法、守法、护法、执法的氛围和环境。从完成 “四五”普法规划上看,就是要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因此,我们要把对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放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把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提高到社会稳定和人才建设的高度来认识。
整体效益律决定了法制宣传工作的基本发展过程。法制宣传工作是多手段、多渠道、多层次、多网络的,其基本发展过程,要求内在关系的密切配合,以达到手段的优化,最终达到整体效果的优化。
认识法制宣传工作的整体效益律的理论意义,在于更好地坚信法制宣传工作的作用,继承发扬宣传工作的优良传统,增强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其实践意义在于有利于防止和克服我们以往教育中存在的急功近利,注重工作不注重效果,热衷于出名挂号,满足于一得之功,希望讲几堂普法课,搞几次法制宣传咨询,发几本宣传册就解决问题等倾向,树立“长期努力,抓好当前”的观念。整体效益律又制约着以下的具体规律。
    教育导向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人们思想观念带来了影响是巨大和多方面的,其中最本质的是影响是“两化”。即:思想影响内容的多元化,思想影响渠道的多维化。通过从“一五”到“四五”普法的实践来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提高公民的法制素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法制教育的导向,是一个重要的规律。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形成,需要法制宣传教育的积极导向。目前,有些同志仍然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持怀疑或否定态度。实践已经证明,法制宣传教育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用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这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宣传教育导向律的旁证。
    市场经济和发展,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自上而下的教育运行机制,从而也改变了领导与群众存在的信息落差状况,改变了群众从领导口中了解“新法规”、“新精神”的习惯,改变了仅仅是上面教育下面、领导教育群众的单向渠道,使教育导向成为双向互动的过程。
    要解决法制宣传教育导向上的薄弱状况,一是要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硬度”,解决好不重视 ,“软指标”、走过场的问题;二是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频度”,解决不适应、慢节奏、疲于应付的问题;三是要增加法制宣传教育的“广度”,解决全方位、群众性不够,自我循环、自我服务的问题。
    普治并举律
   
我们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坚持普治并举,就是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规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就是把求真务实精神付诸实践、见诸行动,使之形成良性互动,较好地克服了普治“两张皮”的问题。
    胡锦涛指出:“认识规律、把握规律、遵循和运用规律,是坚持求真务实的根本。”普与治,是辩证统一的。普,是学;治,是用。普是手段,是基础;治,是落实、是目的。我们只有坚持普治并举,学用结合,才能以普促治,以治促普。
    普治并举,首先是普的问题。普是为了解决“知”的问题。我们在法制宣传过程中,当前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要解决指导思想上存在居高临下、普法为了“治民” 的认识偏差,树立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法制宣传教育观念。二是要解决“百病吃一药”的问题,克服脱离实际、千篇一律、不分对象和层次照本宣科的现象。坚持治什么、普什么,提高普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三是要解决“一味调百口”的问题,克服计划经济时代那种“我讲你听”、“填鸭式”的做法。解放思想、不断拓宽思路、拓展渠道,优化普法的环境和途径,在结合与渗透上下功夫,使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毛泽东同志《在整顿党的作风》一文中指出:“精通的目的全在于运用”。普治并举,落脚点就是治,要解决的是“行”的问题。治,是一把检验普法成果的标准和尺子。在治的过程中,地方、行业、基层的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市的三大工程。工作中我们既要解决作风飘浮、急功近利、表面文章、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等不求真务实的问题;更要解决“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只有这样,我们的普法才有针对性、治理才有实效性,普法治理工作才有旺盛的生命力。
    需要认同律
   
心理学证明:动机是因需要产生的,动机支配着行动,需要是行为的原动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逐步得到改善,对法制环境、依法办事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经济对法制的要求越来越严。求知、求实、求美、求乐,成为群众学法的新特点。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制宣传工作,要因势利导,以变制变。
    适应认同和需要的多元化,是我们在法制宣传中要解决好的问题,也是提高整体效益律的一个基本要求。体现在法制宣传的内容和形式上,要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与被教育者的接受能力和实际需求相一致,因人而异,按需施教,不搞一种模式,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达到预期的目的。教育如果要求过“高”、过“低”、过“远”,就会使教育事倍功半。
    法律本身的层次性和教育对象的差异性,决定了法制宣传教育在内容和方法上的多样性。实践证明,法制教育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条文的灌输,必须有赖于发挥文化的功能和作用。教育的内容,要坚持“需什么普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零距离原则;教育方法上,要变说教式、注入式,为疏导式、对话式。克服那种有“法”无理、无美,让人厌烦的教育模式,开展生动活泼、有情有景、有知有趣、有虚有实,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以寓教于乐,愉悦身心,充分发挥文化、文学艺术的熏陶和启迪作用,达到教育的目的。
    结合渗透律
   
法制教育的群众性、广泛性,要求我们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结合工作去做,要与德治相结合,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这是我们工作的落脚点。法制教育的全方位结合和渗透,是一条重要的规律。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解决绕开问题空对空的问题。变“分离型”为“结合型”,使提高法律素质与优化法制环境结合起来。只有坚持紧跟形势、围绕中心、贴近需要,以社会焦点、热点、难点问题为切入口,以群众需要为落脚点,才能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比如近年来,我们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治安、拆迁安置、土地征用、暂住人员和农民合法权益等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相关的专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搞得既有时代特色,又对准大众的脉搏,真正有的放矢,增强了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典型示范律
   
先进典型和宣传教育工作者的率先垂范,具有示范、宣传、教育、引导和辐射等功能。
    领导干部和宣传教育工作者,是教育人的,也是被监督、被教育的对象。古人说:“感人心者,莫先乎情?”。随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精神的增强,人民群众不仅要求我们的领导干部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要为人师表,带头学法用法,使自己在法制宣传教育中,能够做到:求之有给,问之有答,授之以真知,解之以真谛,用令人信服的法理,打开群众的心扉;而且还要求领导干部和法律宣传工作者时时、处处、事事作表率,当楷模。在群众中树立令人亲近、令人钦佩、令人信服、令人尊重的整体形象。
    没有典型,就没有特色。我们要针对新形势、新特点,不断发现、培养、宣传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典型经验,并善于在重难点问题上取得经验、总结规律,努力提高先进典型的指导价值和带动作用。
    此外,法制宣传教育,还有义利结合律、求真务实律、理解关心律、疏堵结合律等。全面地掌握和运用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有利于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质量。我们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的特点规律,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上新的台阶,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