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与保障
——一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也是一个多元互动、合作互助、理性人本的社会,而这一切美好社会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完善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全面有效的调整。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把和谐的社会关系牢固地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之上。
作为人类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形态,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地实现。实践证明,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会成员就可能和睦相处,社会关系就可能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社会成员则必然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动荡。因此,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就此而言,社会能否实现和谐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完备的法律,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但需要完善的法律,而且法律的制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客观规律、符合理性精神。理性是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柱,而法律应当成为理性的最权威的载体。同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但需要完善的法律,而且必须增强全社会的守法意识与法制观念,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尤其重要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但需要完善的法律,而且法律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紧密相联,因为社会主义民主不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而且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事业中,应当通过制定与完善法律法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通过制定与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通过制定与完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同时,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社会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相互配合、扎实工作、共同努力。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进程不断推向前进。
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支柱与基础
——二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公平正义既是人类衡量美好社会的一个标准,也是人们评价政治文明的尺度,更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大力促进社会公平,切实维护社会正义,使公平与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阶层之间等不同方面的利益变动也进一步加剧,在社会生活的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拉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农民负担加重等问题,这些现象的背后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社会不公的影子,影响了社会不同阶层的和谐相处。因此,深入认识和分析我国当前利益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完善法律制度与政策措施,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利益诉求得到统筹兼顾,已经成为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
促进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从妥善协调、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入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任何一项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出台,都要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考虑各方面群众的利益;在谋发展、搞建设时,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决不能顾此失彼,使一部分人大获其利,另一部分人深受其害甚至失去生计;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要依照法律精神和公正原则切实解决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对各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众多的方面和领域,因此,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抑制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努力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公平正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基础地位,是支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根重要支柱。没有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社会就不可能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就必然成为一句空话。让我们高举公平正义的旗帜,通过完善法制、创新体制,兼顾所有阶层利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共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安定有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三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 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没有社会稳定,就没有社会和谐。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和关键环节。
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发展的社会,一个稳定的社会。没有发展,和谐社会就会失去生机活力,失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没有稳定,和谐社会就会失去安定祥和,失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安定有序,既是和谐社会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和人与自然协调相处的前提,也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只有抓住了安定有序这一关键环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才能顺利向前推进。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对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这也是我国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下,仍能以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氛围,为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基础的原因所在。但是,由于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不断出现,社会中的各种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因此,如何建立积极的社会稳定与协调机制,妥善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保持和稳定的社会秩序,扫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道路上的障碍,就成为我们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和努力方向。
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是构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的重点和难点。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源头治理,特别是注意从政策层面消除不稳定的因素,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把工作重点移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上来。坚持依法办事,把解决社会矛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充分运用多种手段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处理好各种纠纷,坚持“抓早”、“抓小”,防止矛盾激化;要完善群众意见表达机制,使群众的意愿能够真实及时反映上来。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教育、协商、行政等手段,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同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使普通老百姓享受到事实上的法律平等。
政法机关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平正义这一职责,做好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对敌斗争、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打击预防犯罪、驾驭治安局势的能力,化解矛盾纠纷、严格公正执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是构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之一。
政通人和、社会稳定,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心愿。为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必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始终高度重视安定有序的重要性。这既是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