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动态 >> 依法治理
 
我市首创司法鉴定援助制度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16日 字体显示:      

    日前,厦门市政府办公厅批转了厦门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自今年8月起在我市实施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并将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原先应由受法律援助人支付的司法鉴定费,今后将由政府财政保障。此举,为全国首创。
    2005年10月以来,司法鉴定工作逐步由社会服务机构承担。实践中,存在一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在诉讼中因交不起司法鉴定费用而不得不放弃自己诉求的现象。这样,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充分得到保障。为了解决法律援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真正使贫弱者得到完整意义上的法律援助,我市的《意见》明确规定:开展司法鉴定援助是政府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司法鉴定机构承办司法鉴定援助案件后可以获得政府的财政补贴;并规定司法鉴定援助经费,必须纳入政府每年的财政预算,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这样,司法鉴定援助经费就有了充分的财政保障。我市在全国率先建立的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填补了现有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一些缺憾,进一步丰富了我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内涵,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重视,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目前,我市第一批承办司法鉴定援助的司法鉴定所共6家,援助的内容主要是法医类和物证类,包括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文书鉴定、法医毒物鉴定、亲子鉴定等项目。
                                                                          (依法治市办 吴跃建)

收藏】【打印】【关闭